由於我丈夫照顧有重度殘障(母親).自去年9月中旬大伯與大嫂搬離開戶籍地.到現在對自己母親不聞不問.包括沒回來.探望.照顧包括婆婆急診入院也找不到人.
直到了今年100年8月才知道大伯以要照顧重度殘障母親無法工作+照顧2位小孩. 去雲林縣公所辦理低收入戶.我反應馬英九.雲林縣政府.訴願.都沒人理我這大伯問題低收入戶.我只是想要大伯出面扶養自己母親.畢竟以要照顧重殘尊親去辦理低收入戶的.得到的結果都避而不管.只因為他們是列冊低收入戶嗎?
就只因為我們實際照顧者沒辦理低收入戶就是這麼吃虧嗎?
大伯還莫名其妙要告我們竊佔....說他們離家是因為我們趕他出門?
如果這樣為什麼直到今天1年多了都沒回來看自己母親! 不然陪同警察回來看.
還不是因為自己母親多次入院治療.有疾病了不想扛責任.
如果是低收入戶為什麼有以下這些問題:
1.大伯與妻子戶籍不相同.但是有婚姻關係卻視為單親男性!
2.還沒辦理低收入戶時.大嫂早有郵局定期存款有3本+活存20萬(還簽無開立郵局帳戶切結書)
3.大伯早以不住在戶籍所在住址卻以此住址辦理低收入戶(籍在人不在)
同住時候婆婆半夜胃潰瘍我們要求大伯開車載他自己母親去醫院.卻告訴我們說 他說: 我在睡覺 我們只好打電話叫119載婆婆去醫院.....99年7月6日發生的
(開母親的車子卻沒載母親急診送醫)
婆婆本來去做復健....評估結果越復健越嚴重到半身痲痺....骨科權威醫生說頂多幾年能走路...往後日子尊親可能要坐輪椅....
刑事遺棄罪真的對照顧者很不公平也很不實際幫助!
目前我們辦"法扶"提出民事:扶養 讓我很無言的是雲縣發公文給我們律師題出婆婆重殘人士有一些錢好讓大伯不用扶養自己母親!
如果今天婆婆有很多錢夠請看護+生活費.我們就不必題出告訴了!律師說窮困的照顧者才會提告要求兄弟互相扶養母親.
讓我很心寒的是大伯以要照顧重殘母親無法工作.母親卻沒納入福利人口!
送去日托照顧要花很多錢1小時70多塊.....福利人口0元
現在提告訴期間....我工作也快不保了...老是要請假....影響工作生計了.月薪資17880元快被請假扣光光了= ="